蚌科国社[2004]4号
《农业科技园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县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蚌埠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给你们,希望三县一区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蚌埠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省科技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意见》的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技园区建设管理,是指以对园区建设总体规划、项目资金补助、组织实施、考核验收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二、按照“高标准、高起点、讲求效益、注重示范”的原则,全市根据区域特点和产业分布,在今后几年内重点建设一批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且具有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科技园区。树立一批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精品农业的现代农业示范典型,逐步将科技园区建设成为推动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农业高新技术转化应用、利用外资及先进技术、推广先进农业装备的示范基地。
三、科技园区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实行现代企业管理,采用业主投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建设办法。
四、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协调指导小组,对科技园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国社科,主要负责科技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五、立项要求和申报条件
(一)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县(区)科技局审核报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择优推荐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筛选评审。
(二)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前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建设规划要具有地域特色和优势,项目的确定、选址要充分考虑以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作为技术依托。应选择具有农业高新技术实施或成果转化,并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总量的可示范辐射项目,特别是科技创新和应用开发项目。科技园区面积要与开发项目相适应。
(三)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纳入各级各地经济发展计划,并具有一定基础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2、科技园区必须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较高的防灾、抗灾能力;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幅射和带动作用;
3、科技园区的主导产业在蚌埠市具有代表性,有比较广阔的市场前景。主要建设单位是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开发服务机构;
4、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农业技术水平应在蚌埠市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显著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5、建有多渠道、多层次、市场化的园区投融资机制,具有较大的投资规模;
6、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具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7、以技术实力较强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作技术支撑,能满足园区建设对科技人员的需求。
(四)申报所需材料
1、蚌埠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书;
2、蚌埠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总体规划;
3、蚌埠市农业示范园区实施方案;
4、有关配套材料。
六、考核与管理
(一)市科技园区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待建的科技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待建科技园区由市园区办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列入蚌埠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计划,并签订合同书,作为验收考核的依据。
(二)科技园区建设一般以3年为期,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园区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授予“蚌埠市农业科技园区”称号,并正式挂牌。
(三)科技园区建设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负总责,县(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对园区进行管理。
(四)各科技园区要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支撑体系,实行年报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在认真核定和汇总各项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填写年终报表,并于每年12月底报市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
(五)科技园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园区授牌后每两年复评一次,不合格者取消其“蚌埠市农业科技园区”的资格。
七、政策措施
(一)科技园区建设是我市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因地制宜地制订优惠政策。根据业主投入开发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市科技局安排的科技园区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扶持农业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等具体项目。科技园区所在县(区)科技局必须安排比例不小于1:1的配套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财政支农资金以及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科技园区建设倾斜。
(三)科技园区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程核算和报表编制。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蚌埠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科技园区 办法
通知
报:省科技厅农村与社会发展处